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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慌,不具备这四大特征的可以无罪!

时间:2024-07-30 11:45:12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(以下简称“非吸”)往往具备四大特征,分别是: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。

这四大特征也恰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辩点,如果律师能为当事人打掉其中一个特征,就有机会争取无罪。

接下来,我将为各位当事人和家属一一讲解。


一、非法性

非法性是指“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”。

这一特征可谓是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吸的“万能钥匙”。

在实践中,通过打掉“非法性”来实现无罪辩护的案例非常少见。

绝大多数情况下,得从其他三个特征寻找突破口。


二、公开性

公开性指“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”。

是否具备公开性,一是要看宣传的方式是否具有开放性,而是要看宣传的内容是否具有利诱性。

宣传方式而言,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直接、或指使他人通过上述途径进行信息传播,则可以视为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。

宣传内容而言,要看是否包含了“保本”“高回报”等具有利诱性的关键字眼。


三、利诱性

利诱性指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”。

利诱性的本质就是 “保本+高收益”。

所谓“保本”,就是100%覆盖本金的无条件兑付承诺。如行为人给予的承诺是不能覆盖本金,或是附加了风险条款的,则不能视为保本承诺。

此外,“高收益”也是构成利诱性必不可少的要件,无息借款等资金互助情形,是不具有利诱性的。

四、社会性

社会性指“向社会公众,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”。

反之,若能够证明吸存对象仅限于特定的人,则可以否定其具有社会性,这种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吸罪,而属于民间借贷行为。

举个例子,如果可以证实被害人是基于某种社会关系的信任(比如亲戚),而将投资款交予被告人的,则该被害人可以认定为“特定对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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